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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参保项目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摘自:建筑时报 日期:2018-07-04 浏览:3360 次

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试点项目,保险费用列入参保工程造价,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安徽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全国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省份之一。2017年出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住建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安徽省住建厅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保什么”“保多久”“谁投保”“怎么赔”等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试点范围、保险内容、保险期限、代位追偿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将工程质量保险费用列入工程总报价,并提供工程质量保险承诺书。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中标企业投标报价的保险费用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建筑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可共同委托同一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和质量风险管控。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委托,由保险公司依法选用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风险管理机构或风险管控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并出具检查风险评价意见,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关于法律责任和保险赔付,《通知》明确,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保险费率与建筑业企业信用联动机制。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由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创新性强、风险大、缺乏历史经验数据。各地可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承保方案和计划,择优选取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工程质量保险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据安徽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物所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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